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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南一恶团伙为首人员再“进宫”汕头桑拿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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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20-6-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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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南一恶团伙为首人员再“进宫”汕头桑拿怎么样
曾因犯抢劫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又因犯抢劫罪,非法、弹药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依法减刑于2016年11月刑满。
林某雄,外号“阿野”,因先后犯罪、故意罪、抢劫罪、罪、开设赌场罪,多次被判罚,2015年才重获。但来之不易的并没有被珍惜。出狱后,林某雄除了经营建筑及茶叶生意外,还从事非法高利贷业务。2017年5月17日,同村人林某海向林某雄借款,但林某雄了他,还了他的母亲,二人因此发生口角。
据林某海陈述说,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林某雄到他家中,并与他们三兄弟发生了争执。林某雄上前要林某海,林某海的母方某看见要来劝阻,但是被林某雄推倒在地。他们三兄弟见状就去推开林某雄,林某雄从他后拿来一根柴棍与他们发生了打架,在争抢过程中,柴棍伤到了林某雄的眼角。林某雄眼角擦伤离开林某海家后,立刻打电话纠集林某龙、胡某礼等人到林某海家中。
根据林某海陈述,林某雄在离开没多久后,就带着二三十人往他家方向来,他和胞兄弟见状就马上从巷子逃跑。同日18时许,林某雄又串招林某龙、胡松礼等人来到林某海家,以林某海、林某雄曾向林某彬等人借贷25000元为由,向林某海的家人追讨该笔欠款,并以林某海家大门为,要求其家人在同日20时将该款还清。同日20时许,林某海的家人将钱凑齐还给林某雄等人后,林某雄等人才离开林某海家。
然而几个小时后,即第二天凌晨1时许,林某雄酒后又串招本案被告人林某龙、胡某礼等人来到林某海外踢门,因林某海家里无人应答遂离开。凌晨4时许,林某雄持一根伸缩棍与林周龙、胡松礼等人再次来到林某海家,将侧门踢开,进入林某海家中吵闹,并到二楼房间,将林某海三弟6岁的小儿子从床上拖到地上,致使小孩左面部着地受伤。
到第三天晚上8时许,林某雄又串招胡松礼等人来到林某海家中,因林某海三兄弟没有在家遂离开现场。
但事情还是未了结,同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林某雄胡某礼再次来到林某海家中,胡某礼推倒林某海三兄弟的母亲方某,致其手臂着地并擦伤。第二天凌晨4时许,林某雄携带冥币再次串招林某龙、胡某礼等人分别驾乘4辆小汽车来到林某海口,被害人方某见状出门,被林某雄拉扯撞到墙壁,致头部受伤流血倒地,林某雄遂将冥币撒在老人方某身上,后离开现场。
机关还查明,2018年6月13日,林某龙以林某开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潮南区司马浦镇一公寓708房。同月27日18时许,林某龙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开在该房间中吸食。
第二天凌晨5时许,林某龙再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松礼、林某开、林某锋来房间里吸食。同日6时许,机关在上述房间内抓获林某龙、胡松礼及吸毒人员林某锋、林某开,并到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
汕头潮南检察院被告人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礼犯寻衅滋事罪,于今年4月9日向潮南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恶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百姓,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被告人林某龙、胡某礼与同案人林某雄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恃强凌弱、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典型的恶犯罪。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龙、胡某礼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当庭对其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的事实均表示无意见,并表示。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他人,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被告人林周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汕头桑拿怎么样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合议庭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结伙随意他人,致2人轻微伤,又持械、他人,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龙的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被告人均在同案人林某雄的召集下,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均应当认定为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依法有据,予以采纳。
潮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恶团伙为首人员均为斑斑的刑满人员,且均为累犯,社会危害性极大,究其原因,既有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又凸显基层防范不力、管控不足的短板。
潮南法院表示,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源头治理,特别是对特定人员的重点管控工作,打早打小、打防并举,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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