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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何春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185号执行裁定书。
关于何春与汕头市时利杰经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汕头桑拿按摩价格因汕头市时利杰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何春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汕头市时利杰经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及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汕头桑拿按摩价格反馈均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时利杰经贸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陈钦杰采取了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试行)》的,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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