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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了一批机动车,现需对该批被的车辆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公告如下:被依法机动车的当事人,自本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原扣车的机关接受处理。当事人应持有:1、机关已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和《暂扣凭证》;2、汕头桑拿冰火被扣车辆的有效ZJ(无牌车的凭购车和合格证);3、其它手续。在公告期限满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市将依法处理。汕头桑拿冰火被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详细资料请在湛江惠明机动车辆保管场(麻章区金康西与疏港大道红绿灯往湖光方向约800米处)、湛江市坡头区华侨汽车修理厂停车场、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龙广停车场门前公示栏内查阅。公告期限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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