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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31日,汕头市龙湖区以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交易罪、罪、包庇罪、非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罪、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连贤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六个月,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200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连贤明为达到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利用担任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族亲、至交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连育光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性质组织。连贤明先后提拔该组织担任大布上居委两委委员、治保主任及副主任等主要职务,使居委会逐渐演变成为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和的工具。连贤明组织采用、等手段,汕头桑拿按摩上门村民接受其组建的无资质工程队建房,向其胞兄购买建材,若村民不从,该组织便楼房施工,进而垄断大布上社区建筑建材市场;以居委会名义要求煤气经营者定点充气,将定点充气经营权交予该组织垄断,并治保员设卡,查处不其“命令”的经营者,其煤气瓶,导致多户经营亏损甚至停业;连贤明在当地经营生猪屠宰场,取得周边几个乡村的生猪屠宰统一定点承包经营权,抬高猪肉价格,要求社区全部肉贩必须到其屠宰场进购猪肉和屠宰生猪,并缴纳屠宰费,同时村民到外地购买猪肉。该组织还实施非法集体用地、贪污多项国家水稻种植补贴、侵占村民购地款、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为,严重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连贤明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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